目的港弃货,责任怎么划分?
发布于 2025年4月11日

目的港弃货,发货人怎么办? 大家好,今天这条内容,专门给咱们做外贸出口的企业、货主老板讲。 从 2026 年 5 月 1 日开始,新《海商法》正式实施,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,彻底变了。 以前货到国外,客户不提货、弃货,那是收货人的事。 但新法实施后,只要客户没换单、没提货、没行使任何权利, 所有滞港费、滞箱费、仓储费、甚至拍卖不够抵扣的差额,全部由国内发货人兜底。 很多老板以为:我收了全款、做的 CIF,跟我没关系。 错了!法律只看谁是托运人,不看你收没收到钱。 真遇到弃货,船公司在国内起诉你,又快又好执行,风险直接拉满。 那作为发货人、货主,我们到底该怎么自保? 今天我不讲虚的,直接给大家整理出必须立刻做的 7 件事,每一条都能落地保命。 第一,贸易合同必须加上专属条款,把弃货责任锁死。 从现在起,所有新合同都要加一条: 买方必须在货物到港后约定时间内提货,因买方弃货、拒提产生的一切费用、损失,全部由买方承担,包括滞港费、滞箱费、律师费、诉讼费等等。 同时尽量提高定金,优先做全款发货,从源头降低弃货可能。 第二,严格审核买方资质,远离高风险客户。 新客户、小客户、高风险地区客户,一定要多查一查信用、实力。 能不做赊销就不做,能不做后 TT 就不做,别为了一单生意,把自己拖进巨大风险里。 第三,货物全程自己跟踪,不要当甩手掌柜。 货发走不是结束,而是开始。 盯紧船期、到港时间,提前一到两周提醒客户准备提货。 一旦客户不回消息、态度反常,马上警觉,别等船公司发通知才慌慌张张处理。 第四,一旦收到无人提货通知,立刻减损,不要拖。 滞港费、滞箱费是按天往上滚的,拖得越久,亏得越多。 确认客户弃货后,能转卖就转卖,能退运就退运,能就地处理就尽快处理,把损失控制到最小。 第五,订舱时明确托运人身份,避免被动担责。 尤其是做 FOB 指定货的时候,尽量让国外指定的货代去订舱, 不要让国内货代随便以自己名义或者你的名义轻易成为契约托运人,不然责任很容易落到你头上。 第六,用好承运人的通知义务,守住自己的抗辩底线。 新规要求船公司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。 如果船公司没及时通知,导致费用越滚越大,那扩大部分的损失,你完全可以拒绝承担。 所有聊天记录、邮件、通知,一定要保存好。 第七,购买对应的物流责任险,把风险转移出去。 对于高风险国家、高风险客户、低货值易弃货的订单, 建议配上物流责任险或者弃货相关保险,真出了事,有保险公司兜底,不至于一单亏到底。 最后我再提醒一句: 5 月 1 日之后,目的港弃货,不再是 “客户的问题”, 而是我们发货人必须自己扛的 “第一风险”。 合同改一改,客户筛一筛,流程紧一紧,才能走得更稳、更远。 做外贸不容易,愿大家都出货顺利,无弃货、无风险。